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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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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六十二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临时搭建、改造,未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未影响公路畅通,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主动恢复原状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临时搭建、改造,未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未影响公路畅通,且拒不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恢复原状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平面交叉道口属改造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增设、改造,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能够当场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恢复原状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面交叉道口属改造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增设、改造,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路路面损坏堵塞边沟情节较重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面交叉道口属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增设、改造,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影响公路畅通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面交叉道口属改造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造成公路损害,污染能及时纠正,恢复原状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或者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正在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并消除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法行为属初犯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法行为属初犯不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悬挂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影响安全视距、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影响交通安全视距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100元以下未报告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未报告 | 处200元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未报告 | 处600元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未报告 | 处800元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5000元以上未报告 | 处1000元罚款 | ||||
| 5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平方米以下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1平方米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公路路面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面5平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5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路肩20平米以上的,公路路面10平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第六十二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至100米以下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至100米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至500米以下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至500米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或不配合路政部门依法调查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6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第六十二条 | 严重违法情节 | 当事人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的或经制止拒不执行的,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7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造成公路损坏,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50-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60-100米、公路两侧150米以外(危及公路安全)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00-1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40-60米、公路两侧100-150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1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40 米 、公路两侧50-100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米以内、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米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8 | 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一)、(二)、(三)、(四)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擅自行驶公路一开始,就被路政人员制止,并能停止行驶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擅自行驶公路10米以下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擅自行驶公路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以上5根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擅自行驶公路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10根以下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擅自行驶公路100米以上的,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罚款 | ||||
| 9 | 租借、转让、涂改、伪造、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租借、转让、涂改、伪造、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刚进入公路行驶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初次租借、转让、涂改、伪造、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远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租借、转让、涂改、伪造、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两次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初次涂改、伪造、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多次涂改、伪造、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 |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不予处罚情节 |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未造成任何损失,能积极主动认错并消除不良后果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 轻微违法情节 |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未造成任何损失,经劝阻能主动认错并消除不良后果 | 处1000元以上,5000远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造成后果轻微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造成后果严重且不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准备实施但尚未实施,且被告知后中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50株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2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3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 ||||
| 1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正在修建、埋设,经路政人员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下,修建墙体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下或地面构筑物5处(根),埋设管线、电缆5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修建墙体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或地面构筑物5处(根)以上10处(根)以下的,埋设管线、电缆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修建墙体构筑物长度50米以上的或地面构筑物10处(根)以上的,埋设管线、电缆100米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擅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管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或他人人身损害、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 13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进行明火作业的,但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未造成后果的。使用机械、船舶等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造成后果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作业,造成公路桥梁损坏、安全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4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机构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 轻微违法情节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车辆拥堵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情节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车辆严重拥堵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情节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尚无人员伤亡)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情节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且不能够及时改正,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罚款,吊销其资质证书 | ||||